看到長榮工會竟然要求要有「勞工獨立董事」這點簡直笑死我。
1. 董事之任命是專屬股東會的權利,並非公司董事會能答應之事項。
這明明在公司法裡頭規定得很清楚。
2. 依據「公開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更好笑的是第三條第一項: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請問哪個空服員願意擔任獨立董事之前先讓公司解僱2年以上?哈哈
#這種水準的罷工
#連法條都沒先查過嗎